山西省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及争议解决办法
第一条 为了维护住宅装饰装修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,妥善解决住宅装饰中出现的纠纷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《山西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》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等有关法律、法规,结合本省实际,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内消费者个人在住宅装饰装修过程中,因工程质量、合同签订和履约等方面,与经营者发生的纠纷争议解决。本办法中的经营者是指:具备有效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,承揽住宅装饰设计、施工的单位,或通过家具定制、软装定制承揽装饰工程业务的单位。
第三条 住宅装饰的设计、施工以及产品服务,应当符合有关安全、防火、环保、节能减排等现行国家标准、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要求。
第四条 承揽住宅装饰设计、施工及提供建材、家具服务的经营者,应具备合法有效的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,设计人员和施工人员应按规定持证上岗,并根据相应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从事住宅装修装饰活动。
第五条 消费者因住宅装饰和经营者发生争议的,可以向建筑行业主管部门、市场监管部门投诉、举报,也可以向建筑装饰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。有关部门接到投诉后,应当对投诉的问题及时组织调查、调解,形成调解协议;调解不成的,消费者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。
第六条 消费者向建筑装饰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投诉的,应当提供下列材料:
(一)投诉人的身份证明、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;
(二)被投诉人的名称(姓名)、地址等相关信息;
(三)具体的投诉请求、事实和理由;
(四)购物凭证、服务单据等能够证明消费关系存在的证据。
第七条 建筑装饰协会或消费者协会收到消费者投诉后,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消费者。决定受理的,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四十五个工作日内结束调查、调解;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调解不成的,应当说明理由,并告知消费者可以选择的其他解决争议的途径。在调查、调解过程中发现经营者涉嫌违法行为的,应当书面告知有关行政部门。
第八条 因装饰装修工程质量或者用料质量发生争议需要进行检测、鉴定的,消费者与经营者可以协商一致,共同委托检测、鉴定机构;未达成一致的,建筑装饰协会或消费者协会可以委托或者指定具备资质的检测、鉴定机构。检测、鉴定费用由经营者先行垫付,最终由责任方承担;无法明确责任的,由双方共同承担。
第九条 按照《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》(2011年修订)规定,在正常使用条件下,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,有防水要求的厨房、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。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。
第十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因住宅装饰工程引发的刑事案件,不属于本办法调整范围。
第十一条 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山西省消费者协会、将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理。(一)无营业执照或无建筑装饰资质的从事住宅装饰企业,从事家具软装业务不具备产品合格证明的;(二)故意哄抬价格或恶意降价竞争的;(三)不认真执行行业有关规范、规程和标准的;(四)故意通过“套餐”等方式集客,积累大额资金且不具备施工能力并有闭店嫌疑的;(五)出现住宅装饰质量纠纷,故意拖延或无理由拒绝解决的。
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3月15日起施行,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、法规相违背的,以国家法律、法规为准;如有与本行政区域内有关规定不一致的,以本办法为准。
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山西省消费者协会、山西省建筑装饰协会负责解释。
下载文件:到山西省室内装饰协会官网资料下载“《山西省住宅装饰装修投诉及争议解决办法》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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